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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殯葬盤點」2018年殯葬行業十大影響力政策法規盤點
201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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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事一點通發布時間:18-12-2709:15綠色殯葬1、《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這是《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實施以來的首次大規模修訂,擬將原條例的6章24條擴充為8章57條,提出繼續推進以“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為核心的殯葬改革,提出國家要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堅持殯葬事業的公益屬性。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對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態安葬等5項基本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免費提供給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城鄉困難群眾,滿足公眾基本殯葬需求;對遺體化妝等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征求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統籌建設公益性公墓,從嚴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并動態調整。經營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費和維護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2、民政部關于印發推進“互聯網+殯葬服務”行動方案的通知到2020年,殯葬服務機構基本實現業務辦理信息化,國家和省級殯葬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與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殯葬服務機構有效對接,國家基礎殯葬信息數據庫初步建成,縱向貫通、橫向互聯、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發展的信息化格局逐步形成,殯葬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3、全國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效解決近年來殯葬領域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民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宗教事務局等9部門,今年6月聯合印發了《全國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決定于2018年6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明確,通過開展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合力整治違規亂建公墓、違規銷售超標準墓穴、天價墓、活人墓,炒買炒賣墓穴或骨灰格位等問題,強化殯葬服務、中介服務和喪葬用品市場監管,遏制公墓企業暴利行為,整肅殯葬服務市場秩序,嚴格落實監管執法責任,推動建立殯葬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殯葬行業健康發展。《方案》提出,整治重點主要集中在公墓建設運營和殯葬服務、中介服務及喪葬用品銷售中兩個方面10種違法違規行為:1.未經批準擅自興建公墓設施(含骨灰塔陵園、地宮等);2.公墓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3.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公墓建設規劃、擴大建設用地面積;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預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確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遷葬證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5.建造、出售(租)超規定面積墓穴(墓位);6.違反價格管理規定,按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指導價的墓穴(墓位)超標準收費,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實施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違法行為;7.農村公益性墓地違規出售(租)墓穴(墓位),從事營利活動;8.宗教活動場所與商業資本合作,擅自設立骨灰存放設施,違規從事營利活動;9.提供殯葬服務、中介服務及銷售喪葬用品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強制服務收費、只收費不服務行為;10.違規經營、欺行霸市行為。4、關于開展殯葬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價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殯葬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展檢查。重點查處未對公墓價格、殯葬服務收費明碼標價,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銷售公益性公墓(墓位),提供遺體接運、火化等基本服務過程中,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未按規定實施惠民殯葬有關收費減免、優惠措施;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捆綁服務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5、民政部關于印發《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為加強公墓管理,特制定本辦法,對公募的管理和建立進行規范。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準。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公墓的管理要求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公墓單位應視墓區范圍的大小設置公墓管理機構或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樣,墓區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逐步實行園林化。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本辦法實施后,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6、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為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更好服務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民政部等16個部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并商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殯葬改革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殯葬改革深入推進,殯葬公共服務能力明顯增強,殯葬管理水平不斷提升,殯葬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要看到,殯葬改革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思想認識不統一、服務保障不到位、體制機制不健全、監管執法難跟進等問題還較為突出,殯葬改革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期待需求、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還有不小差距。為進一步增強殯葬改革動力,激發殯葬事業發展活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殯葬服務需求,促進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如下要求:1.統籌推進火葬土葬改革。2.大力推行節地生態安葬。3.積極推進殯葬移風易俗。4.優化殯葬服務資源布局。5.建立基本殯葬服務制度。6.豐富和完善殯葬服務供給。7.推進殯葬服務機構管辦分離改革。8.規范社會資本參與。9.加強重點事項管理。10.創新管理手段。11.加強組織領導。12.落實部門職責。13.強化黨員干部模范帶頭作用。14.加強督查評估。15.鼓勵探索創新。16.加強宣傳引導。7、山東省民政廳等16部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實施意見》山東省民政廳、省文明辦、省發展改革委等16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民〔2018〕86號),進一步增強殯葬改革動力,激發殯葬事業發展活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殯葬服務需求,促進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意見》明確了殯葬事業改革發展目標。覆蓋城鄉居民的殯葬公共服務體系基本建立,殯葬服務實現信息化、網絡化、規范化,基本殯葬服務免費政策和節地生態獎補制度惠及全體居民,火化率基本達到100%,樹葬、海葬、花壇葬、骨灰格位存放等節地生態安葬比例達到50%以上,骨灰裝棺再葬、散埋亂葬得到有效治理,綠色殯葬移風易俗新風尚成為殯葬活動主流,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應的綠色殯葬設施,基本滿足城鄉居民骨灰安放需求。《意見》部署了下步重點工作任務:一是鞏固提升火化水平。堅持遺體火化與骨灰處理兩手抓,加強對遺體火化監督管理,大力推進骨灰節地生態安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除少數民族按照傳統習俗可以土葬外,其他一律實行火葬。二是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設。市、縣兩級要立足當地群眾殯葬服務需求,著眼長遠發展,編制轄區綠色殯葬建設發展規劃,加快推進以樹葬公益林、節地生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為主的綠色殯葬設施建設,在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地區規劃具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公墓。三是大力發展綠色殯葬。因地制宜,積極推進樹葬、海葬、骨灰撒散、花壇葬、草坪葬、骨灰塔、壁葬、深埋不留墳頭等綠色生態安葬,引導群眾將綠色殯葬理念貫穿到殯葬活動全過程。四是開展散埋亂葬治理活動。各地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采取“一遷二改三綠化”方式,破解農村散埋亂葬治理難題。五是提高惠民服務水平。推廣沂水惠民殯葬經驗,把惠民殯葬服務納入政府公共服務保障范圍,推動實現基本殯葬服務普惠性、均等化,不斷滿足群眾基本殯葬需求。六是提升“互聯網+殯葬服務”水平。各級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要應用“山東省殯葬管理信息系統”在線辦理服務和公墓建設申報、審批和年檢,采集公墓基礎數據信息,加快實現殯葬管理服務信息化、網絡化和規范化,推動殯葬信息部門共享。七是規范殯葬服務機構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經營性公墓管理,對未經批準建設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締,對違規改擴建等行為予以糾正,禁止建造超規定面積墓穴、墓位,禁止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格位違規行為,禁止農村公益性墓地違規對外銷售。8、《北京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殯葬服務收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為加強殯葬收費管理,進一步規范殯葬收費行為,保障群眾基本殯葬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定價目錄>的通知》(京發改規〔2018〕2號)(以下簡稱2號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殯葬服務收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殯葬服務收費項目以及定價部門北京市殯葬服務分為殯葬基本服務和延伸性服務。殯葬服務價格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并根據服務項目的重要程度和競爭條件,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殯葬服務項目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未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殯葬服務項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納入北京市定價目錄的殯葬服務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根據2號文件,納入定價目錄范圍以內的殯葬服務收費包含九類,其中殯葬其他服務收費有五類,由市民政主管部門單獨定價,即有償服務公墓墓穴租賃費、管理費,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吊唁設施及設備租賃費。我局進行重新梳理,在原有價格不變的基礎上,對部分滯后或與實際脫節的收費項目細則進行調整和細化。未納入北京市定價目錄的殯葬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2號文件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我局進行全面清理后,對于屬于這部分殯葬服務項目的6個規范性文件應予以廢止,取消60個收費定價項目。二、規范殯葬服務收費行為《通知》明確了服務定價行為、規范經營單位服務收費行為、依法誠信經營、保障公益便民等內容。明確各單位要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減免政策、舉報電話、服務流程和服務規范等內容,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并進一步強化便民惠民舉措。三、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監管《通知》明確,各單位加大政策宣傳,要積極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加強對所屬殯葬服務單位的收費管理。對不按價格管理政策,不實行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是強買強賣、捆綁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民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殯葬服務價格的執法檢查,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9、《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落實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機制的通知》自2000年實現100%火化率以來,我市已連續17年實現100%火化率目標。為解決骨灰出路問題,我市建設了一批公益性骨灰樓(安放地)等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撒海、骨灰植樹還林、花壇葬、草坪葬等骨灰處理方式,有效地推動了我市葬法葬禮改革進程。但我市節地生態安葬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墓位硬化面積較大、過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問題依然突出,骨灰還林、撒海群眾參與率不高,激勵引導機制不夠完善,迫切需要加以解決。制定出臺《通知》,鼓勵和引導采用樹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推廣節地生態安葬,是節約土地資源、倡導綠色生態殯葬、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增加節地生態安葬公共服務供給、提高節地生態葬法參與率、深化我市殯葬改革的客觀需要。《通知》貫徹以人為本、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理念,從4個方面制定具體措施,釋放殯葬改革紅利,提升節地生態安葬參與率和公共服務水平。(一)基本方式和條件。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包括樹葬、花壇葬、草坪葬、海葬以及骨灰寄存等。(二)獎補對象及標準。骨灰撒海委托辦理人的補貼標準為2000元具;對在經營性公墓實施花壇葬、草坪葬等節地生態安葬的,按照800元具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中對委托辦理人補貼500元具,對經營性公墓補助300元具);采取骨灰存放的,按照10元具年標準對公益性骨灰安放單位予以補助。(三)辦理程序。對領取骨灰寄存補貼、骨灰撒海補貼、樹葬、花壇葬、草坪葬補貼的領取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四)經費來源及結算辦法。對骨灰寄存、骨灰撒海、樹葬、花壇葬、草坪葬補貼的經費來源及結算方式作出規定。《通知》對實施節地生態安葬的獎勵措施:1.將骨灰撒海委托辦理人的補貼標準從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具。2.對在經營性公墓實施花壇葬、草坪葬等節地生態安葬的,按照800元具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中對委托辦理人補貼500元具,對經營性公墓補助300元具)。3.采取骨灰存放的,按照10元具年標準對公益性骨灰安放單位予以補助。10、《大連市殯葬管理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殯葬管理條例》業經2018年6月27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公墓分為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墓應當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規劃建設墓位,新建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墓碑連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2米。公墓應當設立節地生態安葬墓區。鼓勵使用可降解材料,減少地面硬化覆蓋面積。禁止非法轉讓、出租、炒買炒賣墓(格)位。公墓應當按照價格公開的原則,合理確定墓位價格,依法接受物價主管部門的管理。經營性公墓墓位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格應當報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備案。公益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非營利兼顧城鄉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墳墓。對公墓以外現有的散墳,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逐步遷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墳頭。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散墳除外。鼓勵散墳遷入公益性公墓安葬。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尚未遷移的散墳加強管理,確定散墳管理單位,明確管理責任。不得增加、擴大散墳分布的數量和面積,不得在散墳分布區域新建、擴(修)建墳墓以及從事銷售墓位的活動。”條例在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實行火葬,禁止土葬的前提下,分別對遺體的接送存放、殯儀車輛管理、遺體火化程序及骨灰安葬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范。為解決現實中遺體火化不及時,殯儀館陳尸處理難的問題,條例規定:“遺體應當自運至殯儀館后七日內火化。因檢驗、鑒定等原因確需延期火化的,喪事承辦人應當到殯儀館辦理延期火化手續。對無法聯系到喪事承辦人和身份不明的遺體,殯儀館、相關部門應當在本市主要媒體公告六十日。同時,條例還將我市殯葬改革取得的成果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如對燃放鞭炮,拋撒或者焚燒冥幣、冥紙、紙錢、紙扎實物,提供、使用、焚燒一次性花圈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有效規范喪事及祭掃活動的同時,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條例將我市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發展海葬方面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鼓勵和支持節地生態安葬。利用本市臨海特點,發展海葬,建設海葬祭掃場所和設施。”同時,為了方便法規在實踐中的貫徹實施,在附則中對“節地生態安葬”的概念作出解釋和界定。“節地生態安葬是指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價值導向,以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為基本原則,在殯葬服務單位指定區域內將骨灰安葬,安葬方式包括骨灰海葬、深埋、撒散、樹葬、花壇葬、草坪葬、格位葬等。”備注:內容根據歷次“白事一點通”文章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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